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0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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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客观要件一:行为主体

3-1 自然人

3-1-1 真正身份犯
3-1-2 不真正身份犯
3-1-3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
3-2 单位犯罪

3-2-1 成立条件
3-2-2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系
3 客观要件一:行为主体

3-1 自然人

只要求客观存在一个自然人,具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能力即可。

3-1-1 真正身份犯

即定罪身份

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,才能构成犯罪。

例:刑讯逼供罪——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

贪污罪——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

△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

△ (爱考)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。不具有定罪身份的可以作为共犯(帮助犯、教唆犯),与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。

→例:妻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,教唆老公贪污。丈夫不肯,妻子强迫丈夫贪污。妻子没有身份,则只能构成教唆犯,而不构成间接正犯。

3-1-2 不真正身份犯(不咋考)

量刑身份犯

行为人具有某种身份,影响量刑。(不影响犯罪的成立)

例:诬告陷害罪——如果是国家机关人员犯罪,从重处罚。

3-1-3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(常考)

判断基准:是否从事公务。

公务的标准:①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(公事,不是私事) ②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

例如:大学教授——非国家工作人员

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——国家工作人员(跟编制没关系)

3-2 单位犯罪

纯正的单位犯罪:只能单位构成(单位行贿罪、单位受贿罪等)

不纯正的单位犯罪: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(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)

3-2-1 成立条件

1 主体条件:

法人资格:私营企业必须要有法人资格不要求必须具备。

其他一般情况下,没有法人资格一样可以构成单位犯罪。

分支机构符合两个条件则构成单位犯罪

①以自己的名义犯罪

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

→ 同样没有要求必须有法人资格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

个人公司:(多数说)不构成单位犯罪,因为追究个人就行了,单位就一个人,追究单位犯罪意义不大。

外企: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。

国家机关:可以成立单位犯罪。

2 主观条件

1)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(不是个人,而是整体的意志)

产生方式:① 单位决策机构(董事会决议等)② 单位领导直接根据职权作出决策

2)可以是故意犯罪,也可以是过失犯罪

3)客观形态:自然人去实施

4)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犯罪→ 那么以自然人犯罪论处(单位犯罪对个人来说更有利)

3-2-2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系

(重点)

1 必须同时具备:单位意志(主观) + 单位利益(客观)

1)单位意志+本单位利益 → 单位犯罪

2)单位意志+成员个人利益 → 个人犯罪

3)成员个人意志+单位利益 → 个人犯罪

4)成员个人意志+个人利益 → 个人犯罪

2 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

把单位看做一个整体在犯罪,不纠结单位里的各个成员是不是共同犯罪,也不是单位这个整体和单位里的各个成员在共同犯罪

3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

纯正的个人犯罪:只能个人构成犯罪

(大前提:这个罪只能由个人构成→ 最后定个人的罪)

单位集体决议,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。

→ 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

→ 可以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

例:盗窃罪,贷款诈骗罪,伪造货币罪

——引申: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。

→ 不能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,只能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帮助犯责任

4 单位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

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成的犯罪

1)单位未达到定罪标准,不能直接认定直接责任人的直接犯罪

例:单位走私的定罪数额标准20万;个人定罪数额10万。

单位走私15万,那么不构成单位的走私犯罪,也不能追究单位里个人的走私罪。

刑法有规定,单位是单位,个人是个人,标准分开来定罪,二者独立,分开看待

单位实施纯正个人犯罪——可以追究单位里的个人(因为没法追究单位,因此可以去追究个人)

单位实施不纯正单位犯罪——不允许追究单位里的个人(单位和个人都有规定,因此不能串线,不能混在一起,需要分开看待)

2)处罚

A 原则:双罚制

①单位只能判处罚金,不能判处没收财产
②处罚的个人,必须是参与犯罪的人。
③处罚的个人,只能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。其他人即使参与了单位犯罪,也不得处罚。
④处罚个人时,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。
B 例外:单罚
只处罚个人(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),不处罚单位
C 单位没了

最后更新 2024-09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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