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0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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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客观要件二:行为

4-1 危害行为

4-1-1 危害行为的特征

4-1-2 危害行为的判断

4 客观要件二:行为

4-1 危害行为

4-1-1 危害行为的特征

危害行为的特征:

①有体性

内心再邪恶,外在没有行动,也无罪

②有意性

梦游、癫痫等无意识的,在刑法上不算

③有害性

同性恋没有法益侵害性,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

虐待动物等,现在刑法还不好定罪

4-1-2 危害行为的判断

1 危害行为和生活行为的区别

危害行为:对法益制造了危险

(不要被主观所迷惑,而要看客观有没有危害行为)

例:甲送乙枣子,想乙被噎死就好了,结果乙真噎死了——甲没有制造危险,无罪。

2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

降低危险:甲看到有块石头落下要砸死乙,甲把乙推开,但是甲讨厌乙,就轻轻推,乙被石头砸到腿。

→ (本来砸脑袋,变成砸腿)

→ 危害行为 ❎

→ 即使甲让乙受伤,甲无罪。

替代危险:(用新的危险替代旧的危险,且新的危险比旧的危害程度低)甲冲进火场救婴儿。由于走不出去,只好把婴儿从窗户扔出去,婴儿重伤。

→ 危害行为 ✅ (和上面那个砸脑袋砸腿的例子不一样。这个是火灾变成摔伤,有危害行为)

→ 紧急避险(阻却事由),甲无罪。

3 被害人自陷风险(超级重点)

先判断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是谁

这个人对危险有没有控制能力,能不能自如地消灭危险

1)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,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。

——如果被害人满足①②,则被害人自己对结果负责(反之行为人负责)
①主观上,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
②客观上,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
例:丈夫赌博后回家,妻子不开门。丈夫在外面站一晚上,想打动妻子,结果被冻死。
被害人丈夫自陷风险,自己负责。
例:A明知B有性病,仍要和B发生关系,后果然感染。B不需要对A的轻伤负责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但是B构成传播性病罪。
例:甲放火烧乙的家。乙冲进去救自己的孩子。
→ 乙对危险没有控制能力。自己的孩子不得不救。
→ 被害人乙不负责,由行为人甲负责。
→ 同理,邻居、消防员救乙的孩子,也要由甲负责。
→ 如果乙冲进去不是为了救孩子,而是救5000块钱,则(观点展示多数说)乙自己负责
观点展示
多数说:不看救援者身份,看被救对象的性质。救人或贵重物品,放火者负责;救普通物品,救援者自己负责
2)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,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。

【虽然同意了,但并不表示能够接受实害结果】
——判断标准
①主观上,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
②客观上,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
例:甲开车带乙,甲说湖面上冰厚,从冰上开过去。乙同意,结果冰面破裂,乙被淹死。
→ 甲应该对乙的死亡负责。被害人乙同意了,但是甲明明能够不用这样做,还是去做了,要负责。
例:女友让喝醉的男友飙车玩玩。男友为了女友开心,醉酒驾车,结果女友被闯死。
→ 被害人女友同意行为人男友的行为。但是女友对男友没有实质的支配力
→ 男友要对女友的死负责。
→ 男友女友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。男友是实行犯,女友是教唆犯。男友还触犯交通肇事罪,择一重罪论处。

最后更新 2024-09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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