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0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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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2 不作为犯的分类

4-3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

4-3-1 负有作为义务(应为)
4-3-2 具有作为可能性(能为)
4-3-3 不履行(不为)
4-3-4 等价性(程度)
4-3-5 主观条件

4-2 不作为犯的分类

行为:

①作为: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

②不作为: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

不作为犯的分类:

1)真正不作为犯

真正: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
(既可以积极举动,也可以是消极禁止)
例子:丢失枪支不报罪
遗弃罪
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
拒绝提供间谍犯罪、恐怖主义犯罪、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
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
2)不真正不作为犯

既可以由作为构成,又可以由不作为构成,当由不作为构成时,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。
例子:故意杀人罪,既可以用刀捅死,也可以将婴儿饿死。将婴儿饿死的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。
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

1)不作为:消极地不消除危险。(有义务消除危险,却不做)

2)作为:积极地制造危险。(通常要达到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)

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:

例子:非法持有毒品罪

作为、不作为与故意、过失的关系

可以排列组合的关系:作为+故意;作为+过失;不作为+故意,不作为+过失;以上四种情况均有可能

4-3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

成立条件:

1)负有作为义务(考最多)

2)具有作为可能性

3)不履行该义务

4)程度要求: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。

应为→能为→不为→具有等价性

4-3-1 负有作为义务(应为)

传统理论采用「形式四分说」(法考不采用)

法考未采用,理由
① 导致本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,却认定为有。
例如:《消防法》规定,发现火灾必须报警。(这是行政法规定的义务)
→ 没有报警的路人上升为刑法的作为义务,显然不合理。
② 导致本来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,却认定为没有。
例如:合同规定的义务,保姆5点下班。五点了,婴儿有危险,父母还没回来。保姆合同时间外,便离开。婴儿受伤
→ 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,保姆没有作为义务。但是婴儿在这时对保姆产生依赖关系,保姆有救助义务。
法考采取「实质的二分说」

1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

1)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。包括危险动物、危险物品、危险设施等。

例如:道路设施、电力设施、矿井、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、设备有管理义务。

例如:机动车所有人对使用有管理义务。如无证驾驶者、醉酒者、小孩要驾驶时,所有人有阻止义务。

2)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。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、监管关系。

例如: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有监管义务。

例如: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。成年兄妹之间、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。(老公非要贪污受贿,妻子没有阻止的义务,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)

3)对自己的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。条件:对法益创设了危险

注意:这不是时间上的先行行为就行了,必须要对法益创设了危险

例如:甲请乙吃蛋挞,结果乙被噎住。甲送蛋挞是生活行为(不是先行行为),不会产生作为义务。甲没有救,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。

知识延伸(考点)——正当防卫行为能不能成为先行行为,产生作为义务

1)有没有救助义务,得看防卫行为是否导致过当结果(有没有防卫过当)

例如:狗蛋去小芳家盗窃,翻过院子被小芳的狗子咬伤。

→ 如果狗子咬伤狗蛋,制止他继续行窃,小芳知道了不救,不会产生作为义务

→ 如果狗子是猛犬,要把狗蛋咬死。狗蛋只是盗窃,罪不至死,如果被咬死了,小芳防卫过当,有救助狗蛋的义务,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
2)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,(观点展示)多数说: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。(少数说)只有不法侵害人有作为义务。

案例:甲故意伤害乙,乙为了防卫,向甲投掷火把,结果烧了起来,乙趁机逃走。甲看到火势凶猛,不灭火,逃了。
多数说:
甲有灭火义务,不灭火,构成不作为犯罪。(虽然不是甲放的火,但是追根到底,是甲要伤害乙,乙为了避免伤害才扔的火把)
乙虽然制造了危险,也有灭火义务。但是缺乏灭火条件(已经跑了),缺乏作为可能性,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。
知识延伸:紧急避险可以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

例如:大巴车打滑,为了防止翻下山,不得不往另一边紧急避险,撞伤了路人。

→ 对路人有救助义务。

知识延伸(重点):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。

例如:甲偷伐林木,树木倒下砸晕乙,甲不救助逃走。

→ 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,数罪并罚。(两个行为。1 是盗伐林木2是见死不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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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

2-1 特定关系

1)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

例如:妻子和母亲落水,丈夫只有能力救一人

→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

→ 危害行为 ✅ →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(义务冲突)✅ →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

2)职务、业务、制度规定上

3)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(常考)

条件:① 自愿救助 ② 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

例如:甲在路边捡了一个婴儿,抱回家了——有继续救助的义务

例如:甲乙相约登山(比较危险),形成危险共同体,意味着愿意相互照顾,甲遇到危险时,乙有救助义务。

2-2 特定领域(喜欢考)

条件:①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②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(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)

例如: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男乘客在强奸女乘客,司机负有阻止义务。

→ 阻止义务可以来源于 ① 特定领域(行驶的车内)② 出租车的职务义务

→ 司机构成强奸罪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。

例如:卖淫女在嫖客家卖淫,嫖客心肌梗塞发了,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

→ 卖淫女在自己家卖淫,嫖客心肌梗塞发了,卖淫女有救助义务。

→ 卖淫女在自己家卖淫,卖淫女心肌梗塞发了,嫖客没有救助义务

【看地点在谁家】

例如:甲乙在乙家吸毒,乙吸毒后,口吐白沫,甲没有救助义务。

→ 甲乙在乙家吸毒,甲吸毒后,口吐白沫,乙有救助义务。

(特定领域不要局限)

例如:一个大叔在自家院子裸体冲凉,一个4岁女孩进来,好奇捣蛋

→ 大叔构成猥亵儿童罪

→ 大叔的身体属于特定领域,他的裸体对女孩身心健康产生了危险

→ 他有阻止的义务

4-3-2 具有作为可能性(能为)

4-3-3 不履行(不为)

履行作为义务的前提:要有结果避免可能性

例如:甲操作机械不当,机器压伤乙,乙血流如注,五分钟就要死。

→ 甲就算去救也于事无补。

→ 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,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4-3-4 等价性(程度)

例如:母亲不喂养孩子一个小时,尚未达到犯罪程度。如果把孩子饿三天,则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
4-3-5 主观条件

1)事实认识错误

例子:老狗蛋路过河边,发现有小孩落水,自己回家了,没有救。结果发现小孩是自己的孩子狗蛋。

→ 客观条件✅

——老狗蛋和狗蛋有法律关系✅ 老狗蛋能够救助 ✅ 不为 ✅

→ 没有意识到,意外事件,则无罪。

→ 如果有过失,有认识可能性,则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

2)法律认识错误

例如:老狗蛋看到养子狗蛋落水,他以为养子不是亲生的,没有救助义务。所以不救。

→ 他认识事实,知道是养子落水。

→ 对法律认识错误。

→ 不知法并不会免责,故意不救,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

最后更新 2024-09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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