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0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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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。有实害结果的地方就有因果关系的判断。

考点: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。

6-1 判断标准
6-1-1 条件说的不足
条件说:无A则无B。

条件说,A是B的必要条件。

不足:理由不充分;因果链条无限延伸。

行为与结果即使有必要条件关系,也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,不意味着结果能够归责于该行为。

例如:A把B捅伤后逃走。C见到,把B送往医院,路上遇到酒驾的D。D直接把B闯死。

如果按照条件说:如果没有A捅伤B的事,那么就没有后面的车祸。所以要归责于A,这显然不合理。

6-1-2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
内容: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若具有相当性的关系,就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。是否具有相当性,关键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。

→ 如果不异常,就有因果关系;如果异常,就不具有因果关系。

该学说被抛弃的理由:「介入因素如果异常,就不具有因果关系」太过绝对。

日本大阪南港案:甲将丙打伤后离开。然后不相干的乙路过,又把丙打了一顿。

如果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:乙这个因素是异常的,就不具有因果关系。这显然不合理。

6-1-3 危险现实化理论与“介入因素两步走”标准
法考采用危险现实化理论

应该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:A即B因,有A则有B

介入因素两步走:

Step1: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

要注意一般化与具体化的区别。大概率事件和小概率事件。

1)介入因素不异常,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

→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

→ 先行行为对结果负责

例如:甲想烧死乙,将乙的衣服点燃。乙情急之下跳入河中,被溺死。

→ 介入因素:乙跳河。

→ 异常不异常:情急之下一心想灭火,不异常

→ 因果关系:甲的点燃行为和乙的溺亡有因果关系,甲对乙的结果负责

2)介入因素异常,表面先行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。

→ 进入step2

Step2:判断谁的作用大

1)先前行为的作用大→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

2)介入因素的作用大→介入因素与结果又因果关系

3)二者作用都大 → 二因一果,死亡结果与二者都有因果关系

6-2 介入因素的种类
6-2-1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
1 先行行为→ 介入因素(被害人自身的行为)→ 是否异常→死亡结果的归属

例如:甲伤害乙,乙神志不清跑到马路上求救,被路过的车闯死。

→ 介入因素【乙神志不清跑到马路上,很大概率会被闯死】

→ 甲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。

2 被害人自杀问题

自杀行为是否异常,在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自杀,比较异常,与犯人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。

→直接自杀,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巨大

例外:①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致人死亡中。这两个结果加重犯,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。

6-2-2 第三人的行为
1 先行行为→介入因素(第三人的行为)→ 是否异常 → 死亡结果的归属

2 第三人:阻断救助,有可能对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。

6-2-3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
被害人疾病发作为介入因素。

判断标准: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。有,则有因果关系。

例如:甲轻伤害乙,甲并不知道乙有血友病,乙流血不止而亡。

→甲主观上无法预见乙的病情

→意外事件

→甲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(过失)致人死亡

注意:确定因果关系不代表必须负刑事责任,这是下一阶段的问题。

6-3 无法查明的案件(难点、考点)
1 行为人是一个人

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

结论:死得越早,对被告人越有利。【注意:做题的时候可不能写这句话】

2 行为人是两个人

step1:先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

step2:如果构成共同犯罪,则“部分实行、全部负责”原则。

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,则“存疑时有利于被告”原则。

最后更新 2024-09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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