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-2 紧急避险
7-2-1 起因条件
7-2-2 时间条件
7-2-3 意思条件
7-2-4 不得已条件
7-2-5 限度条件
7-3 被害人承诺
7-2 紧急避险
【法条补充 刑法
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。】
7-2-1 起因条件
1 危险的来源
必须是现实危险,不得是假想避险。
假想避险: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,没有过失,就是意外事件
例子:以为人家触电了,一棒子敲过去。结果人家只是在电线杆下甩鞋上的狗屎
注意:
1)小偷为了躲避追捕,不属于紧急避险
2)特定职责:消防员面对火灾,不能紧急避险
7-2-2 时间条件
危险正在发生。
7-2-3 意思条件
避险意思:避险认识+避险意图
是否要求避险人具有避险认识,存在激烈争议
偶然避险问题——【答题的时候考观点展示,观点立场逻辑自洽即可】
还是要端出来前面的学说,结果无价值论(结果本位主义),和行为无价值论(行为本位主义)
7-2-4 不得已条件
避险手段:不得已而为之。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
7-2-5 限度条件
要求:保护的法益≥损害的法益(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,其他不行)
法益:生命法益>身体健康法益>人身自由法益>财产法益
国家法益、社会法益、个人法益之间没有谁高谁低
7-3 被害人承诺
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,他人不构成犯罪。
承诺的权限和范围:
1)财产可以承诺放弃
2)名誉可以
3)自由可以
4)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放弃,超出则不可放弃
(注意:如果是为了保护更重大的法益,则有效。比如:承诺可以割肝救人)
5)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
注意:不能超出承诺范围。比如承诺打自己一耳光,结果把人家打成脑震荡。构成故意伤害罪
承诺的时间:
只能事前承诺,事后不行。
承诺的能力:
对承诺事项要有理解能力
例如:甲哄骗小孩将压岁钱交给自己。构成盗窃罪
承诺的意思表示:
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。欺骗、胁迫、乘人之危做出的承诺无效。
(考点)欺骗导致的认识错误(采自法考老师的论文)
1)甲欺骗乙
案例再对比:
案例1:医生骗重病妇女,说有一种药,需要男人下面通女人下面才有效。妇女答应。
——承诺有效
——不构成强奸罪
案例2:富婆趴着接受按摩,男技师在后面强奸。富婆奇怪,问干嘛。男技师说这是新型按摩机。
——承诺无效,富婆误以为真的是按摩
——男技师构成强奸罪
2)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
① 甲不知道
甲问乙,能不能砍他的树,乙本来想打字“不行”,但打成了“行”。
→ 乙的承诺有效
② 甲知道
乙的马病了,以为它要死。拿给兽医安乐死。兽医检查发现可以救。但是故意不说,给马安乐死了。
→ 乙的承诺无效,兽医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
推定的被害人承诺:
现实中被害人没有承诺,但是推定被害人会做出承诺→帮人家,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
例如:甲看到乙在水里。甲把乙拖上来,救助中造成乙轻伤。乙本来是失恋自杀。
→ 甲的行为无罪
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。
例如:医生为了救病人性命,没有家属,在他昏迷的时候截肢。既属于紧急避险,也属于被害人承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