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 主观要件
8-1 犯罪故意
8-1-1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
8-1-2 故意的理论分类
8-2 罪过形式的区分
8 主观要件
8-1 犯罪故意
犯罪故意:认识因素(明知)+意识因素(故犯)
【法条补充 (反复诵读) 刑法
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
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】
注意区分:刑法上的故意和生活中的故意
注意区分:刑法上的故意和行政违法的故意(例如:闯红灯不代表想闯死人)
8-1-1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
主客观要相一致,主观与客观有高低之分
客观决定主观原则
例子:贩卖毒品的故意,客观上只要求认识到“毒品”即可
8-1-2 故意的理论分类
1 概括的故意
认识到结果确定,但对象范围不确定。
比如:认识到扔炸弹会死人,但是不知道会炸死谁,死多少都不知道。
2 择一的故意
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发生一个,但不确定是哪一个。
比如:甄嬛传里,毒死甄嬛or果郡王
8-2 罪过形式的区分
1 直接故意
明知(必然or可能)+希望
2 间接故意
明知(可能)+放任
——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,必须是【明知可能】,不能是明知必然。
——受谴责程度:直接故意>间接故意
①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——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
例如:甲乙拉着一个绳子要掉下去。丙讨厌甲,不讨厌乙。丙并不想乙死,但是砍断了绳索,让甲乙摔死。丙对乙仍旧是直接故意。(明知砍断,乙必死)
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
过于自信的过失——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,但是轻信能够避免
已经预见→轻信能够避免→发生危害结果
相同:都预见了结果可能发生。【可能】
不同: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。间接故意是放任,过于自信是不想结果发生。
如何判断: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
3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
疏忽大意:应当预见→疏忽大意→没有预见→发生危害结果
区别:是否预见。应当预见但没有——疏忽大意;已经预见——过于自信的过失
4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
意外事件:无法预见→没有预见→发生危险
区分标准:有无预见可能性
注意:没有预见不等于没有预见可能性
例如:甲倒车,没有发现车后的乙。这有预见可能性,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。
5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
区别:过于自信的过失——有结果避免可能性;不可抗力——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