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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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主观要件

8-1 犯罪故意

8-1-1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

8-1-2 故意的理论分类

8-2 罪过形式的区分

8 主观要件
8-1 犯罪故意
犯罪故意:认识因素(明知)+意识因素(故犯)

【法条补充 (反复诵读) 刑法

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

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】

注意区分:刑法上的故意和生活中的故意

注意区分:刑法上的故意和行政违法的故意(例如:闯红灯不代表想闯死人)

8-1-1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
主客观要相一致,主观与客观有高低之分

客观决定主观原则

例子:贩卖毒品的故意,客观上只要求认识到“毒品”即可

8-1-2 故意的理论分类
1 概括的故意

认识到结果确定,但对象范围不确定。

比如:认识到扔炸弹会死人,但是不知道会炸死谁,死多少都不知道。

2 择一的故意

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发生一个,但不确定是哪一个。

比如:甄嬛传里,毒死甄嬛or果郡王

8-2 罪过形式的区分

1 直接故意

明知(必然or可能)+希望

2 间接故意

明知(可能)+放任

——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,必须是【明知可能】,不能是明知必然。

——受谴责程度:直接故意>间接故意

①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——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

例如:甲乙拉着一个绳子要掉下去。丙讨厌甲,不讨厌乙。丙并不想乙死,但是砍断了绳索,让甲乙摔死。丙对乙仍旧是直接故意。(明知砍断,乙必死)

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

过于自信的过失——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,但是轻信能够避免

已经预见→轻信能够避免→发生危害结果

相同:都预见了结果可能发生。【可能】

不同: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。间接故意是放任,过于自信是不想结果发生。

如何判断: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

3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

疏忽大意:应当预见→疏忽大意→没有预见→发生危害结果

区别:是否预见。应当预见但没有——疏忽大意;已经预见——过于自信的过失

4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

意外事件:无法预见→没有预见→发生危险

区分标准:有无预见可能性

注意:没有预见不等于没有预见可能性

例如:甲倒车,没有发现车后的乙。这有预见可能性,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。

5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

区别:过于自信的过失——有结果避免可能性;不可抗力——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

最后更新 2024-10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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