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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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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天
【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】

第二讲犯罪构成
第一节定罪标准: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
第二节定罪方法:三段论推理

【今日学习内容】
一、预习知识点:精讲卷P25-P42
二、观看视频课程:
第03讲第01节:自然人 23min
第03讲第02节:单位犯罪 37min
第04讲第01节:危害行为 40min
第04讲第02节:不作为犯的分类 13min
第04讲第03节: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42min
三、重点知识点大纲:
1.自然人(真正身份犯VS不真正身份犯)
2.单位犯罪
3.降低危险VS替代危险
4.被害人自陷风险
5.真正不作为犯VS不真正不作为犯
6.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
四、真题练习:犯罪构成【17道】
五、当日必背:
1.危害行为VS生活行为:危害行为: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
2.被害人自险风险
做题第一步:判断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是谁?
(1)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,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。
判断标准: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,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(反之,由行为人负责):
一是主观上,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。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,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。
二是客观上,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,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,对危险具有控制、消除或避免的能力。
(2)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,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。
判断标准: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,行为人对结果负责(反之,由被害人负责):
一是主观上,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。
二是客观上,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,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,对危险具有控制、消除或避免的能力。
3.作为义务
(1)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: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;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;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。
(2)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:
①特定关系:
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。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,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。
基于职务、业务、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。
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。例如,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有保护义务,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。
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。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,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,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(形成依赖关系),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。
②特定领域: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,需要具备两个条件:第一,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。第二,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,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。
4.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:
客观:应为、能为、不为也即:
(1)负有作为义务
(2)具有作为可能性
(3)不履行该义务
主观:有故意或过失

最后更新 2025-03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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