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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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-3 事实认识错误

8-3-1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

  1 对象错误

  2 打击错误【013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3)】

  3 因果关系错误【014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4)】

8-3-2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(抽象的认识错误)【015】

8-3-2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(抽象的认识错误)
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,也叫抽象的认识错误。包括对象错误、打击错误,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。

基本模型:甲想打碎乙的古董花瓶,结果打偏了,不慎打死经过的丙。

学说根据抽象程度排序:抽象符合说>法定符合说>具体符合说

法定符合说、具体符合说:

三段论推理。对目标对象分析一次,对实害对象分析一次。

在不同犯罪间的认识错误上,没有争议。

→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抽象符合说(极少数说,快被淘汰):将客观结果评价为主观计划的结果。因此可以定主观计划的既遂。

→ 认为“人”是客观事物,“财物”也是客观事物。

→ 概念的抽象化程度太高,因此称为抽象符合说。

→ 该学说认为,甲同时构成毁坏财物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(考查角度:包容评价关系)

包容评价:两个罪名性质相同、程度不同,重罪可以包容评价轻罪。

例如:故意杀人罪(A+B)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(A)。

轻罪A,重罪A+B

1)人身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

故意杀人罪(A+B) → 故意伤害罪(A)

强奸罪 → 强制猥亵罪

绑架罪 → 非法拘禁罪

拐卖儿童罪 → 拐骗儿童罪

2)财产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

重罪与轻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——包容评价,行为人有犯重罪的故意,可以包容评价为犯轻罪的故意。行为人有犯重罪的行为,包容评价为有犯轻罪的行为。

例子1:甲乘车,以为乙遗忘了财物,便侵占。实际上是司机的财物。

→ 甲主观上想侵占,客观上是盗窃。盗窃能够包容评价为侵占。

→ 对甲定侵占罪。

例子2:甲想入户抢劫乙,发现有人,把人打伤之后进屋拿走财物。实际上甲打的是路人。

→ 对甲定盗窃罪,对路人构成故意伤害罪,数罪并罚。

——这里还揭示了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。(抢劫罪要求公开。即入户公开要抢。但是并不表示公开去拿财物就不能算盗窃。)

结论: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,构成轻罪的既遂。

最后更新 2024-10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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